信息申报上,《管理办法》规定了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的具体流程和条件,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在备案时所提交的材料或备案证书记载事项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建立退出机制,并对退出后的信用信息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信用监管上,《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服务机构存在信用报告未能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行为的需约谈或者书面通知整改,存在信用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尽职调查不到位导致出具的信用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以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的、泄露国家秘密、服务对象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要记入失信行为实行信用联合惩戒的行为。
同时,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不得挂靠和出借,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泄露个人隐私信息,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和信用报告在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相关网站公示。
《管理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8年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