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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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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5 来源:金融时报(43)
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在此之前,2023年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实施细则》是在《条例》框架下对相关工作的细化。

“《条例》作为支付机构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中表示,为保障《条例》有效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条例》中重要概念及内涵,细化行政许可规定,做好《条例》衔接性条款承接等。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随着《实施细则》的发布,支付机构能够更明确了解该如何稳妥过渡。“本次设置了较为充足的过渡期,能够确保存量支付机构平稳过渡,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该人士表示。


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此前,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但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出现了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兴方式,原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

“《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支付业务分类经验,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业内人士表示。

在《条例》发布后,业内最关心的问题是,现有支付机构许可范围会改变吗?

答案是不会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储值账户运营分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支付交易处理分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衔接关系,并充分考虑当前分类方式下的许可框架,推动新旧分类方式平滑过渡,不会改变支付机构已取得的支付业务许可范围,预计不会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及用户使用体验产生影响。


换证过渡期最长不超过5年

有利于业务平稳过渡


此外,业内机构都颇为关注的是,存量机构要在多久内完成相关调整?

对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超过一年的机构,有相对从容的“换证过渡期”。

《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对此予以明确:《条例》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申请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时间也各不相同。这也就是说,有的机构换证过渡期可长达近5年

不过,考虑到有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避免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因时间紧迫无法满足净资产、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要求,《实施细则》提出,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换证过渡期为本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换证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机构至少有一年的调整、过渡时间。”业内人士分析,这为机构设置了较为充足的换证过渡期,确保存量支付机构平稳过渡,不改变原有支付业务许可范围。过渡期满,中国人民银行将通过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程序,对存量支付机构设立条件进行审核。


从1亿元到4亿元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等细节明确


记者关注到,《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要求和具体办理流程,确保同一许可事项下适用同一审查标准,推动支付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依据充分、流程规范。

同时,为更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明确,按照监管重要性原则,适当下放部分支付机构变更事项审批权限,减少审批层级,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变更事项办理机制,实现审批环节做“减法”、审批效率做“加法”。

其中,对于市场关注比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实施细则》根据支付市场快速发展实践,在充分沟通基础上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以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根据《条例》第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并按相关规则附加提高。具体来看,同时从事上述两种以上业务类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根据业务类型和经营地域范围,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加总计算。这意味着,对于在全国展业的、全牌照的支付机构该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亿元。


备付金余额按“超额累退”标准确定

用户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完善  


对于用户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合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本次《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明确前述《条例》所称用户权益保障机制,是指保障用户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具体来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包括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重要信息披露机制、投诉处理机制、损失赔付机制、支付业务终止过程中用户权益保障方案等。

此外,《实施细则》还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明确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时限、收费调整要求等。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强化公司治理和稳健经营,更好服务实体经。当前规定也与国际上相关领域的监管实践,以及我国金融领域的监管思路保持一致。”业内专家表示。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严格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监管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记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开展宣传解读,使有关各方充分知晓和理解政策举措、政策意图。同时,抓紧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在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好相关制度文件立改废释工作,确保各项制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同时,根据过渡期安排,有序开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推动非银行支付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