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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信用修复”,被执行人也能走出失信重焕新生

广州金科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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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3-23 来源:征信中国(2362)
 因一起金融借贷案件,某企业不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后虽多次尝试还款,但因所欠金额总数过大,无法一次性还清,被执行人的身份伴随该企业至今,企业负责人称,被列入失信名单后生产生活处处受限,即使有心贷款融资扩大产能,却次次在金融机构碰壁,几乎举步维艰。随着目前复工复产多项金融政策的出台,该企业再次努力尝试将自己从失信名单撤出,以便顺利筹集资金。

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

信用修复是引导失信主体向善守信,为减少或退出惩戒所实施的一种救济手段,以保障主体信用记录准确、完整,减少或消除信用报告、档案中经济和社会等领域的不良信用记录为目的,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它针对将被或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其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积极行为,为进一步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依据“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二、符合何种条件可以申请

如上面的这家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保证,又有积极进行生产的要求以便更早、更快履约,根据《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等规定,一般来讲,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申请:

1.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2.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3.遵守限制消费令;

4.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5.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同时,如果因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也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三、申请所需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主体需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面承诺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

2.书面承诺。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

同时,还应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修复之后的效果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暂停适用信用惩戒决定,告知双方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书面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

法院作出暂停适用信用惩戒决定后,应及时将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在执行办案信息系统中,有失信惩戒期限的,进行缩短期限操作;无失信惩戒期限的,进行屏蔽操作。

总之,当前针对广大中小企业等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帮助企业和个人复工复产,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不但有助于被执行人化解失信难题,还能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