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对各网贷机构会员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强消费分期类业务规范及风险防控的通知》(《通知》)。
针对教育培训、 医疗美容、 电子产品等领域的消费分期类业务或现金贷业务存在误导消费者、 利率过高和恶意骗贷的行为,《通知》称,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或与合作机构合作开展相关业务, 防范相关风险, 推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各网贷会员单位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建立完善的风控长效机制, 提高风控能力, 充分结合平台特点,
有选择性地进入消费分期类业务。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表示,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虚假宣传、利率过高的现象,以及风控存在漏洞、导致不法之徒有组织骗取网贷机构贷款的乱象。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通知》
,旨在促进广州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的规范健康发展,从早、从小、从苗头开始,提前防范乱象及恶性事件发生。
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我国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征信人群覆盖有限,信用信息难以有效整合。
“这一方面导致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控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也给了不法分子利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空子进行欺诈的的可趁之机。在此,我们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解决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方颂称。
对此,《通知》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求会员单位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有关规定, 应当切实履行《 暂行办法》 第九条第二点“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 信息的真实性、
融资项目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 及第三点“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 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
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的义务,对平台借款人或合作机构推荐的借款人均应对借款人资质、 借款用途真实性、 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
谨慎选择合作机构, 合理控制相关业务规模, 妥善保管借贷双方交互信息及相关业务资料, 防范恶意骗贷, 加强信息披露, 切实保障出借人利益。
二是严格落实《 暂行办法》 第十条第十点不得“以歧视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捏造、
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的规定, 误导出借人参与网络借贷活动,
或未经出借人同意为其提供借贷信息中介服务。
三是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及《 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 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等有关规定, 合理制定费用标准,
同时不得采取或接受委托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催收。
四是加强员工经营行为管理, 完善项目尽调、 审批、 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分工和检查监督约束机制,防范员工发生与第三方机构、 借款人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行为。
《通知》称,协会将定期检查网贷会员单位自查自纠工作, 加强对相关业务的风险监测、 分析和预警。 如发现存在风险问题, 也将配合金融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查处。
(编辑:征信报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