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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聚焦风险分类新规的八大变化!

广州金科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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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7-27 来源:(3898)

2023年2月10日,原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23年第1号令)。目前,风险分类新规自2023年7月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风险分类新规的出台和施行,对于银行业的信贷业务影响深远,标志着银行业进入全面风险管理的新阶段。银行信贷人员需要聚焦风险分类新规的八大变化,提升风险分类水平。


明确了风险分类的治理架构要求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要求银行业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新增监管罚则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审慎性会谈、印发监管意见书、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分类管理、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的要求、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等措施。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监管要求的,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扩大分类范围

风险分类新规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主要针对贷款。风险分类新规拓展风险分类范围,将风险资产从传统贷款扩展至金融资产。新规明确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各类资产。

此外,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五级。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分类定义原则与国际接轨

风险分类新规厘清监管分类与会计处理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风险分类新规对于金融资产五级的定义引用了巴塞尔委员会对不良资产的认定要求及IFRS9会计准则对于“信用减值”的概念,将“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作为划分不良和非不良贷款的标准之一。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就应归为可疑,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这标志着监管上的五级分类与会计的减值标准建立了联系,有助于银行实际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增加分类独立性原则,要求对债务人分类情况进行独立判断,并强调审慎原则,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一)次级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次级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则规定,次级是指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

(二)可疑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可疑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则规定,可疑是指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三)损失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损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则规定,损失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

风险分类理念由以金融产品为中心调整为以债务人为中心。新规提出要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开展风险分类。这意味着两个方面的重要变化:

(一)不良资产判定标准的变化:风险分类新规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弱化缓释。

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加强对债务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能力为中心,重点考察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

(二)不良资产认定将产生传导效应:风险分类新规设置交叉违约的定量标准。

不良贷款认定施行“连坐”制度,主要体现为交叉违约。关于交叉违约,具体可以从如下四点来进一步理解:

1、10%规则

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10%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2、20%规则

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3、他行不良规则

同一法人客户在其他银行债务出现不良,至少归为关注类

4、成员不良规则

集团成员在本行不良,所属集团牵头行应启动评估程序,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根据情况调整风险分类。

特别提示:以债务人为中心主要适用于非零售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以及小微企业债权等。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脱期法进行分类。


量化分类标准

风险分类新规从逾期天数、逾期信用损失等方面加强对应关系的量化,风险分类标准更严格审慎。

(一)规范逾期天数与分类的对应关系

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后至少应归为关注类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新规提出了明确的五级分类量化标准,即逾期超过 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逾期90天、270天、360天以上分别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二)增加预期信用损失与分类的对应关系

2017年后“IFRS9”会计新规发布以来,监管上的风险分类和会计准则的风险分类这两大制度已经开始趋同,都将以预期损失作为风险分类和拨备计提的依据。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90%以上分别应归为可疑类和损失类

(三)审慎评估不良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

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决定否需要进行分类调整。


明确重组资产定义及分类

新规细化贷款重组关键概念,明确重组资产定义,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作出详细规定。不再要求重组资产统一划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新规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

(一)重组定义

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做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二)重组观察期

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

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三)分类要求

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观察期内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应下调为不良,并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的满足上调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

重组前为不良的,观察期内满足上调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观察期内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观察期内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见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设置合理过渡期,预留充分准备时间

风险分类新规充分考虑金融机构承受力,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一)老业务

老业务,即所谓的存量业务,新规采取了相对温和的国度前排措施。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 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二)新业务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第48条具体规定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监管新规首次明确风险分类要求的资产管理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收款项、存放央行等资产,自2023年7月1日起全部按监管新规进行风险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