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约200名劳动者工资363.35885万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7-04-10
拖欠工人工资2604787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7-04-10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04-01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04-01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04-01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04-01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04-01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04-01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04-01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景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683217195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臧群邦 执行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526民初2569号 立案时间: 2017年03月15日 案号: (2017)鲁1526执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景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返还借款3 200 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按年利率7.84%加收50%,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9月20日按本金3 500 000元计算,2016年9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本金3 200 000元计算,扣除已支付的4102.50元); 二、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对被告山东景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高房权证人和字2013-3369号房产在3 284 200元抵押额内、高国用(2013)第01301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2 153 334元抵押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对上述第二项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后,仍未清偿部分的债权,由被告臧群邦、曲金娥在5 437 53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臧群邦、曲金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景昂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5日
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