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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科征信
  • 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78079557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许晓诺 执行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722民初3632号 立案时间: 2017年01月04日 案号: (2017)鲁1722执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单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单县宇航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34 751.45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1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被告泰信纺织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5日

    2017-01-13

  • 山东金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金亚新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2833866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郑亚男 执行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22民初6037号 立案时间: 2017年01月04日 案号: (2017)鲁1322执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金亚新材料有限公司、郑亚男、葛新、朱林、徐勤芳共同向原告陈飞偿还借款12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金亚新材料有限公司、郑亚男、葛新、朱林、徐勤芳付给原告陈飞案件申请费5 00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600元,减半收取计7 800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5日

    2017-01-13

  • 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省滨州乾元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76096807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周哲明 执行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423民民初1537号 立案时间: 2017年01月05日 案号: (2017)鲁1423执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庆云镇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5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6日

    2017-01-13

  • 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75828061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王玉庆 执行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521民初1288号 立案时间: 2017年01月05日 案号: (2017)鲁0521执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判决被告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垦利县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垦利县丰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垦利惠能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9日

    2017-01-13

  • 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196672406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徐国华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2民终1254号 立案时间: 2016年12月12日 案号: (2016)粤0203执1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何孝辉、何祺维支付钢材货款2077333.04元,并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955573.20元,合计3032906.24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清偿之止的逾期利息仍以2077333.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刘喜绵、曾明秀对被告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喜绵、曾明秀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何孝辉、何祺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74.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974.39元,由原告何孝辉、何祺维共同负担2772.73元,被告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喜绵、曾明秀共同负担35201.6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5日

    2017-01-12

  • 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72549208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龙国安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6民初13584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 2016年12月13日 案号: (2016)粤0606执14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租金、综合服务费、利息、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31日

    2017-01-12

  • 广东永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广东永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28214290-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温少松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722号 立案时间: 2016年12月13日 案号: (2016)粤2071执156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1688元及诉讼费,合计14482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9日

    2017-01-12

  • 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61752341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柯传杰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2民初5023号 立案时间: 2016年12月13日 案号: (2016)豫0182执20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第五团队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荥阳市裕丰石材厂货款942531.2元及违约金(其中592578.2元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49953元自2015年1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荥阳市裕丰石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560元,由被告广东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30日

    2017-01-12

  • 广东尚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广东尚能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57010011-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王文生 执行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 立案时间: 2016年12月14日 案号: (2016)粤0605执恢1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承揽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9日

    2017-01-12

  • 广东雪美人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广东雪美人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66647038-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00714号 立案时间: 2016年12月19日 案号: (2016)粤0112执4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00714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31日

    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