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东力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6日 (2016)苏1182执2146号
2017-01-17
内蒙古伊东力弘瓷业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6日 (2016)苏1182执2147号
2017-01-17
内蒙古华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6日 (2016)内0502执2992号
2017-01-17
内蒙古利民建筑有限公司 2017年01月06日 (2017)内0902执41号
2017-01-17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16488046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张希国 执行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521民初774号 立案时间: 2017年01月03日 案号: (2017)鲁0521执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前向原告张益铭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100000元,于2017年1月1日前向原告张益铭支付剩余材料费及人工费15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6日
2017-01-13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759155905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宫明杰 执行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21民初2688号 立案时间: 2017年01月03日 案号: (2017)鲁1321执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朱志华的后续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5275.1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 二、驳回原告朱志华的其他起诉请求。 上述赔偿数额,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原告朱志华负担180元,由被告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9日
2017-01-13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霸纳斯渔具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61378206-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张庸洙 执行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0民终1904号 立案时间: 2017年01月03日 案号: (2017)鲁1002执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给付123958.4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9日
2017-01-13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金亚新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2833866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郑亚男 执行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22民初6037号 立案时间: 2017年01月04日 案号: (2017)鲁1322执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金亚新材料有限公司、郑亚男、葛新、朱林、徐勤芳共同向原告陈飞偿还借款12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金亚新材料有限公司、郑亚男、葛新、朱林、徐勤芳付给原告陈飞案件申请费5 00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600元,减半收取计7 800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4日
2017-01-13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利农菌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06736859-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刘小枝 执行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曲商初字第878号 立案时间: 2017年01月04日 案号: (2017)鲁0881执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阜市人民法院
2017-01-13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670504195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马海泉 执行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执行依据文号: 庆劳人仲案字(2016)第10号 立案时间: 2017年01月04日 案号: (2017)鲁1423执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庆云劳动仲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5851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6日
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