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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实施方案

广州金科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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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2-19 来源:信用中国(广东汕头)(2839)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2部委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粤发改信息〔2016〕489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市金融局、市发改局、人行汕头中支、市文明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汕头海关、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网信办、汕头银监分局、汕头保险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市总工会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就针对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广东证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违法失信当事人),包括:(1)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金融局定期通过汕头市公共信用大数据系统联合奖惩系统信息平台推送中国证监会及广东证监局对汕头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各单位可从本系统获取的信息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也可以视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轻重,依法对违法失信的当事人实施惩戒。对于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单位可酌情处理并在实施惩戒后,将有关惩戒结果反馈市金融局和市发改局。

  三、惩戒措施

  (一)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债券。

  (二)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三)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设立商业银行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商业银行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参考。

  (五)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审批参考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审批的依据或者参考。

  (六)限制境内国有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对违法失信的境内国有上市公司,限制其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对违法失信的境内国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七)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参考依据。

  (八)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九)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一)在汕头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对违法失信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汕头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二)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各金融机构将当事人诚信状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十三)其他措施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

  四、加大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将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广东汕头)”等信用网站,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信息。由市发改局实施。

  (二)协调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由市网信办实施。

  五、其他事宜

  公司债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境外上市公司、拟境外上市公司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被中国证监会及其广东证监局采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措施的,参照本方案关于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办理。

  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方案,制定违法失信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上市公司违法失信信息的推送,依法依职权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